什麼是定金?
為何預約要付費?
原本絕大多數的商家,都願意提供免費預約的服務,但許多人也不珍惜相關免費資源,預約了之後要取消,也沒有另行通知。
造成很多設計師不必要的時間浪費跟預約安排上的不便,因此部分商家轉往必須「事先付費」,或是「預付定金」。
為了維護商家權益,也使各位的預約權益更能受到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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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249 條
定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
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
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
返還。
三、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
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
四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
何謂「定金」?
專題摘要:
一、定金之種類如何?
二、定金之性質如何?
三、定金之效力如何?
說明:
一、定金之種類如何?
(一)法律規定: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無特別的約定時:
1.證約定金:即定金之支付視為契約成立。
2.違約定金:本契約不能履行,如由於付定金之一方違約所致者,則不得請求返還定金,如受定金之一方所致者,則應加倍返還定金。
(二)當事人訂定: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者:
1.解約定金:
(1)約定收受之定金,為保留解除本約之代價,雙方得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,以解除契約。
(2)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本約前,始得行使解除權,如已著手履行本約,即不得行使。
2.預約定金:(立約定金、猶豫定金):
係於本約成立前,交付定金,約定如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,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金,如受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,則應加倍返還定金。
二、定金之性質如何?
(一)從契約:定金之授受係為確保主契約之履行為目的之從契約。
(二)要物契約:
1.必須有定金之交付,始成立定金契約。
2.支票之交付,為代物清償,即不影響其為定金之效力,其本約亦應視為成立。
三、定金之效力如何?
(一)本約履行時;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。
(二)本約不能履行時(即,給付不能時):
1.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之當事人者;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2.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之當事人者;應加倍返還定金。
3.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者:定金應返還之。
[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,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