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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什麼是定金?

 

為何預約要付費?

原本絕大多數的商家,都願意提供免費預約的服務,但許多人也不珍惜相關免費資源,預約了之後要取消,也沒有另行通知。

造成很多設計師不必要的時間浪費跟預約安排上的不便,因此部分商家轉往必須「事先付費」,或是「預付定金」。

為了維護商家權益,也使各位的預約權益更能受到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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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249 條

定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

一、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

二、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

    返還。

三、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

  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

四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

 

何謂「定金」?

專題摘要:

一、定金之種類如何?

二、定金之性質如何?

三、定金之效力如何?

說明:

一、定金之種類如何?

(一)法律規定: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無特別的約定時:

1.證約定金:即定金之支付視為契約成立。

2.違約定金:本契約不能履行,如由於付定金之一方違約所致者,則不得請求返還定金,如受定金之一方所致者,則應加倍返還定金。

(二)當事人訂定: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者:

1.解約定金:

(1)約定收受之定金,為保留解除本約之代價,雙方得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,以解除契約。    

(2)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本約前,始得行使解除權,如已著手履行本約,即不得行使。

2.預約定金:(立約定金、猶豫定金):

係於本約成立前,交付定金,約定如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,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金,如受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,則應加倍返還定金。

二、定金之性質如何?

(一)從契約:定金之授受係為確保主契約之履行為目的之從契約。

(二)要物契約:

1.必須有定金之交付,始成立定金契約。

2.支票之交付,為代物清償,即不影響其為定金之效力,其本約亦應視為成立。

三、定金之效力如何?

(一)本約履行時;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。

(二)本約不能履行時(即,給付不能時):

1.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之當事人者;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
2.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之當事人者;應加倍返還定金。

3.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者:定金應返還之。

[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,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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